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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三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

国发函[2017]84号

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成员: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偷税漏税(以下统称“三反”)监管体制机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洗钱不被监管,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它是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三反”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工作成效显着,基本与国际接轨。同时应该看到,相关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监管体制不完善,协调配合机制不畅通,跨部门数据和信息共享水平不高,履行反洗钱义务(以下简称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洗钱义务机构)履职能力不足、国际参与和话语权与我国国际地位不相称等。为进一步持久推进“三反”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完善“三反”监管措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准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理念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健全“三反”监管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发挥工作合力。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基本国情和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深入研究,切实解决“三反”监管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探索建立以金融情报、资本监管、数据信息共享为基础、适应国家治理需要的“三反”监管体制机制。

坚持防控为主,有效化解风险。开展全面、科学的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和分布,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加强对高风险领域的监管。同时,我们将不断优化风险评估机制和监测分析体系,完善风险防范体系,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风险。

坚持国情,为双向开放提供服务保障。根据国内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三反”法律体系和监管规则。根据有关国际条约或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国际合作。忠实履行我国国际义务,严格执行国际标准,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切实维护我国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为金融业双向开放保驾护航。

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反洗钱义务机构的主体作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职责,确保其履职尽责,积极主动,严控风险。重视并发挥反洗钱义务机构在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第一道防线”中的作用。

(三)目标要求。

到2020年,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三反”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三反”监督协调体系责任明确、权责平等、合作有力。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风险的合作机制。

二、完善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统筹协调,健全组织机制。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三反”监管。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加强跨部门联席会议“三反”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制定总体战略、重要政策措施,推动落实,指导“三反”国际合作”领域,加强监管合作。

(五)研究设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战略形成机制。积极发挥风险评估在发现问题中的基础作用,完善体制机制,配置资源,开展以风险为导向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战略研究,建立国家级反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建立反洗钱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和国务院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行政机关组成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组开展洗钱恐怖活动定期进行融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并定期更新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战略,确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阶段性目标、主要任务和主要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加强高风险领域的反洗钱监管。建立多层次评价结果申报机制,相关单位根据评价结果,由反洗钱义务机构和反洗钱机构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配置,提高风险防控的有效性。

(六)加强线索移交和案件侦查,优化打击犯罪合作机制。加强反洗钱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监管部门、侦查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牵头合作机制,强化情报咨询和信息反馈机制,分析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情况和趋势,不断优化反洗钱的策略、方法和技术。反洗钱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可疑交易线索和案件的移交,在协助调查工作的同时,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线索查处情况的及时反馈,形成反洗钱合力,吨错误融资和逃税,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七)加强监管协调,完善监管合作机制。将反洗钱监管要求嵌入行业监管规则,构建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监管链。给充分发挥反洗钱部际联席工作会议的作用是加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监管体制和政策措施,开展联合监管行动,共享监管信息,协调跨境监管合作。

(八)依法使用政府数据,完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以资源整合为目标,探索研究“三反”数据信息共享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明确相关单位提供数据的责任和使用数据的权限 稳步推进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不仅要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也促进相关数据库的建设,鼓励各方参与共享。建立相关单位之间的电子系统网络,为实现安全、高效的数据信息共享提供支持。

(九)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研究完善监管资源保障机制。按照金融业全覆盖目标和特定非金融领域高风险领域重点监管目标——金融行业,适时扩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范围,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和使用,兼顾“三反”监管资源保障问题,提供为“三反”监管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

三、完善法制

(十)推动研究完善相关刑事立法,修订关于惩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有关规定明确致力于实施、研究和扩大洗钱犯罪上游犯罪范围的国际标准,包括将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主体。结合我国反恐实际需要,推动逐步完善恐怖融资犯罪刑事立法,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研究建立相关司法工作激励机制,提高反恐反洗钱工作追回效果。

(10一)明确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反恐融资决议的执行程序。建立定向金融制裁名单认定和发布制度,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完善和细化各行政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反洗钱义务机构实施联合国安全公约所需的程序规定和监管措施。安理会反恐融资决议,进一步明确资产冻结的时限、范围、程序、善意第三方的保护及相关法律责任,确保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得到执行。

(10二)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探索建立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管体系。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与特定非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密切关注非金融领域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风险变化,开展高风险风险评估研究分析行业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风险分布及发展趋势,提出“三反”监管政策建议。服务业,以及国际明确要求的具有较高风险的其他特定非金融行业完善反洗钱标准,逐步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体系。按照“一业一策”的原则,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特定非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特定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制度,并根据行业监管现状和被监管机构的经营特点,确定行业反洗钱反恐工作。融资监管模式。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作用,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

(10三)强化配套监管政策,完善风险防控体系。为新设立的反洗钱义务机构、非营利组织研究建立各监管部门的反洗钱背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查制度,严格审查保荐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背景,审查资金来源和渠道,防止不法分子从开展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活动:研究各类无记名可转让证券的洗钱风险及需要纳入监管的重点,研究无记名可转让证券的价值识别和真实性验证技术,明确反洗钱工作之间的分工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监管,促进跨境携带不记名可转让证券的跨境监管和通报制度尽快出台。制定海关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构通报跨境现金信息的具体程序,完善跨境异常资金监测制度。

四、健全的预防措施

(10四)建立健全以风险防控为导向的监管机制,引导反洗钱义务机构有效化解风险。以有效防控风险为目标,持续优化监督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健全监管政策传导机制,督促、引导和激励反洗钱义务机构积极加强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充分发挥防范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第一道防线”作用,综合运用反洗钱监管政策工具,实施分类监管,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加强反洗钱- 对高风险市场、高风险企业和高风险企业的洗钱监管d 高风险机构。

(10五)强化法人监管措施,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反洗钱监管推进反洗钱义务机构自我管理 以风险自我管理为目标,逐步建立健全法人监管框架,围绕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集团公司、加强反洗钱义务机构建设 总部内控机制要求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强化反洗钱义务应敦促洗钱机构改进其执行能力。 ,逐步实现反洗钱监管信息的跨区域共享。在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研究建立反洗钱工作信息交流平台和反洗钱义务机构之间的交流机制。

(10六)完善监测分析体系,提高监测分析水平。不断拓宽反洗钱监测分析数据和信息来源,促进双向流动共享加强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 组织协调,有针对性地做好重点区域、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监测分析工作。延伸反洗钱监管触角,将有关单位对可疑交易报告信息使用情况的反馈信息和评估意见作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依据。反洗钱义务机构可疑交易报告 丰富非现场监管政策工具,弥补监管不足书面审查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反洗钱监测预警和反洗钱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发挥法律处置作用,研究反洗钱专业服务机构的制度措施。

(10七)鼓励创新、坚守底线,妥善应对新业务、新业态风险。建立健全反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体系反洗钱义务机构,对新产品、新业务开展自我评估。动态监测,完善反洗钱相关监管要求。评估结果,鼓励反洗钱义务机构使用大数据等新技术ta 和云计算,以改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效率。

(10八)完善跨境异常资金监控机制,防范和打击跨境金融犯罪。以加强异常交易监控为切入点,综合运用外汇交易监控、跨境人民币交易监控和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控等信息,及时发现跨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遵循国际反洗钱标准对支付结算透明度的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增强跨境人民币结算系统“三防”监测预警功能,维护人民币支付结算系统良好信誉,降低金融机构跨境业务风险。

(10九)建立健全培训教育机制,培养和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建立覆盖各类反洗钱义务机构的反洗钱培训教育机制,提高相关人员的反洗钱工作水平,积极鼓励创新和反洗钱工作,采取反洗钱培训教育的形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扩大受众范围,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基层人员教育培训。

五、严惩违法犯罪活动

(2十)有效整合审计资源,严厉打击涉税犯罪。建立健全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提高抽查质量和效率。实施风险管理定向巡查模式强化巡查 制度准确性和威慑力 防范和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部门跨区域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查处一批重大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捣毁一集团专业犯罪团伙和网络,严惩一批违法犯罪企业和人员,挽回国家税收损失,有效遏制违法犯罪高发以及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es,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税收安全。

(二十一)建立打击违法犯罪关税合作机制。加强反洗钱行政管理部门与海关缉私部门的合作,合力打击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关反走私部门共同开展逃税违法资金流向特征模型研究,增强对逃税线索的监测分析能力。违法犯罪资金偷逃关税,及时向海关缉私部门报告;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积极协助海关缉私部门打击非法金融交易活动。和逃税犯罪活动,扩大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成效l 与逃税犯罪活动形成合力。协助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十二)加大反洗钱调查力度,建立健全洗钱类型分析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完善反洗钱调查程序,优化调查方法,加强对可疑交易线索的分析研判,加强反洗钱调查和线索转移,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请求,不断提升反洗钱调查的有效性加强洗钱类型和风险提示分析,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洗钱类型分析,及时报告反洗钱义务。洗钱义务机构加强风险提示。

六、深化国际合作

(二十三)做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工作,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做好反洗钱工作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互评 评估:以国际组织评估为改进和改进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契机,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反洗钱义务机构,严格对比国际反洗钱标准,结合我国实际,切实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十四)深化国际反洗钱合作,推动我国总体战略部署顺利实施。进一步深入参与国际反洗钱标准的研究、制定和监督实施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地区)组织内部治理改革和重大决策,提升我国在反洗钱国际(地区)组织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推进中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管合作,与部分重点国家(地区)建立合作,督促引导中资金融机构及其境外分支机构提高认识和水平反洗钱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s。配合“一带一路”倡议,做好与周边国家(地区)的反洗钱工作。洗钱交流与合作。加强沟通协调,稳步推进加入埃格蒙特集团相关工作。利用国际金融情报交流平台,拓展反洗钱情报渠道。

(二十五)深化反逃税国际合作,维护我国税收权益。深入参与G20税改成果转化,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国积极声音,中国倡议,贡献中国智慧,有效提升中国税收话语权。充分发挥反偷税反洗钱的积极作用,用好反洗钱机制,不断提高反偷税漏税的准确性。

七、营造良好的社交氛围

(二十六)加强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各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参与“三反”工作,制定反洗钱自律规则和工作指引,加强自律管理,强化反洗钱义务机构守法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反洗钱义务人积极参与合作。洗钱机构在“三反”工作中,促进反洗钱义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和经验交流,营造积极健康的反洗钱合规环境。

(二十七)继续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参与合作意识。建立“三反”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如何洗钱不被监管,普及“三反”基本知识” to the public, warn the risks, and improve the The public's self-protection ability. Adopt flexible and diverse forms to carry out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enhance the public's awareness of the "Three Antis", enhance their willingness to actively cooperate with the "Three Antis" work, and create a good atmosphere for carrying out the "Three Antis" work.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August 29, 2017

(本文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