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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陈颖:详细解释非法经营罪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225 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特产、专卖商品或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

(二)销售和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购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3 条

在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外汇交易法》第225条的规定:刑法。 (按三)项规定定罪处罚:

(一)非法买卖外汇超过20万美元;

(二)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

79条

【违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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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销售食盐20吨以上;2.曾因非法销售食盐和非法销售食盐20余吨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超过10吨。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殊烟草专卖业务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 许可证书、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金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2万元以上;

2.非法经营超过20万支香烟;

3.三年内曾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两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金额3万元以上。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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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200万元以上;

3.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形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付款.现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金融机构逾期20万元以上资金,或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违法所得金额5万元以上。

(四)非法外汇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的地方买卖外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

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违反对外贸易代理业务规定,使用非法手段,或明知凭证、商业单证为伪造、变造,骗取指定外汇的500万美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0元人民币1万元以上;

3.诈骗购汇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非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中级介绍。

(五)出版、印刷、复制、散发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违法经营金额5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种、期刊5000种、图书2000种、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多件(箱)的,单位应当非法经营报纸115000份或者15000份。期刊或图书5000种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余种(箱);金额标准,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在两年内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出版、印刷、复制、散发非法出版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 <@k 33@>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违法经营金额为15万元如果单位违法经营金额在50万元以上;

2.个人违法所得金额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金额15万元以上;

3.非法经营15000种报纸或15000种期刊或5000种书籍或1500多(箱)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单位非法经营50000种报纸或50000种期刊或15000种以上书籍5000(箱)个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两次及以上,并违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分发。

(七)以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等方式,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管理,并具有以下情况: 下列情况之一:

1.呼出业务金额超过100万元;2.经营来电业务造成的电信资费损失超过100万元;

3.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曾因涉港澳台电信业务两次以上受行政处罚,且违法违规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电信业务;台湾电信的商业行为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个人经营金额5万元以上,或非法所得金额1万元以上;以上;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两年内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实施过同一违法经营行为;

4.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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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罪的要件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颖律师指出,根据《刑法》,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特许经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性物品,买卖进出口商品的行为。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违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一)主题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负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能成为此犯罪的对象。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是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并非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是因对法律法规缺乏了解,买卖营业执照的,不应以本罪论处,由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部门。

(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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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侵权客体是国家限制商品买卖的市场管理制度和营业执照。

(四)客观方面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特许经营、专营商品或者其他限制性商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从事其他违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具体表现有:

1、无照经营专营、专卖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性项目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经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三、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陈颖律师指出:违法经营罪与行政违法如果违法相同,则违法经营者必然会违反相关工商法规,而行政违法是违法经营的前提。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本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且以营利为目的,故明知违法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不构成本罪。犯罪。

本罪需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判断情节是否严重,应当根据违法经营的数额和收入,结合行为人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给予如果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在行政处罚后判断其是否不悔改。

四、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罚款或没收财产的五倍以上: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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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条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应按本节各条规定处罚。

五、相关情况的认定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起诉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0吨以上食盐违法经营;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和非法经营10吨以上食盐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殊烟草专卖经营企业等许可证的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非法经营烟草专卖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金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2万元以上;

2.香烟违法生意2万元。 10,000 支或更多;

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非法经营5万元应该怎样定罪,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金额3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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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30万元以上的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200万元以上;

3.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POS机)等方式,通过虚构交易、虚假价格、返现等方式非法经营5万元应该怎样定罪,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 , 金额100万元以上,或金融机构逾期20万元以上资金,或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非法收入5万元以上。

(四)非法外汇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外买卖外汇,金额超过2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金额为5万元以上;

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违反对外贸易代理业务规定,以非法手段为他人在外汇指定银行骗取外汇,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或商业文件,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在50万元以上;

3.非法获取外汇金额100万美元以上或非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

(五)出版、印刷、复制、散发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违法经营金额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经营金额15万元以上;

2.个人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金额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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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经营5000种报纸或5000种期刊或2000种书籍或500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箱)以上,单位非法经营15000种报纸或15000种期刊或5000种书籍或1500种(盒)视听产品或电子出版物;

4.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到行政处罚。二、两次以上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违法经营金额1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经营金额50万元以上;

2.个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 1500张(箱)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50000份报纸、50000份期刊、15000份书籍或者5000份(箱)以上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虽未达上述金额,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两次以上受行政处罚的,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发行。复制或分发业务。

(七)以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等方式,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地区的电信业务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下列情况之一:

1.外呼业务金额超过100万元;

2.运营即将到来 电话业务造成的电信资费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 1)两年内非法经济活动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两次以上,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涉及港澳台地区的商务或电信业务活动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违法经营金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1万元以上;

2.单位违法经营金额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

3.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两年内因同类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以及同类违法经营行为;

4.其他情况严重。

非法经营罪尤为严重

到目前为止,相关司法解释还没有明确如何界定非法经营罪特别严重。

只能参考部分省级高等法院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非法经营罪:除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个人非法经营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金额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上的,可视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之一;以上,单位违法经营金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之一。法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情节和数额的意见》

第 59 条

(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独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单位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10元以上50万元以下;

3 违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两项数额标准,两年内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再次进行非法经营。同类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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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1非法经营金额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

②单位违法经营金额2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50万元以上;

③违法经营金额或违法所得金额接近上述两项金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类违法经营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执行同类违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第225条第4项是底线条款,不能一一列举所涉犯罪行为。不同行为的犯罪数额可能相差很大,不同地区也会有差异。因此,对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应首先适用与其相近的司法解释。

关于作者:

陈颖,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就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众多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在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客户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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